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发我市2012年公益性岗位的通知
日期:2012-11-27 浏览

各有关单位:
为了切实抓好我市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工作,促进民生发展,维护社会和诣稳定,根据海南省财政厅、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印发〈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琼财社[2012]1848号)、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和《关于印发〈儋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规定〉的通知》(儋人劳保[2009]32号)精神,经市政府批准,我局拟开发2012年公益性岗位150个,以解决我市困难人员就业问题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范围
 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机关事业单位(含部队营区管理服务部门)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,具体范围包括:
  (一)劳动保障协管等管理服务岗位(不含中介公司、物业管理公司岗位,下同);
 (二)劳动就业信息采集;
 (三)公共安全保卫;
 (四)公共卫生保洁;
 (五)公共交通管理及服务;
 (六)公共环境绿化;
 (七)公用设施维护;
 (八)公办教育、文化、新闻、卫生、医疗等单位服务;
 (九)社区文化、教育、体育、保健、托老、托幼(托孤)服务;
 (十)部队营区管理及服务;
 (十一)公众停车场管理及服务;
 (十二)其他非营利性劳动岗位。
  二、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对象
  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对象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,且持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的六类人员:

  (一)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“4050”人员;
  (二)零就业家庭成员;

  (三)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;

  (四)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;
 (五)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人员;
 (六)完全失地农民。

   三、公益性岗位申报时间
各单位须于11月30日前将拟招聘公益性岗位的计划及人员名单报市就业局。
四、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及审批程序
  (一)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填写《海南省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》,由市就业局审核汇总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;
  (二)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,将拟开发的岗位进行公示,签发《海南省公益性岗位认定书》;
  (三)公益性岗位人员填写《公益性岗位安置审批表》,用人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后报市就业局,市就业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。报送《公益性岗位安置审批表》时需一并提交以下材料:
  1、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原件及复印件;
  2、《居民身份证》复印件;
  3、《婚育证》原件及复印件;
   4、《儋州市机关、企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》。
  (四)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,将拟定安置的人员进行公示;
  (五)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,到市就业局办理上岗手续。
 特此通知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2012年11月16日